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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么是自治公所

  • 100次浏览     发布时间:2025-01-11 03:03:45    

自治公所是清末至民国时期地方自治运动中的产物,具体定义和作用如下:

清末湖南立宪派组织的政治团体

成立背景:清末湖南立宪派为倡导地方自治而组织,于1911年6月在长沙贡院东街法政学堂内成立。

清末地方自治机关

上海城厢内外自治公所:成立于宣统元年五月一日(1909年6月18日),前身为上海城厢内外总工程局,设董事会和议事会,举李平书为总理。

清末上海城自治公所

性质与活动:上海城自治公所是清末民间推行地方自治的典范,领导整个上海地方自治活动,具有一定的自治性和独立性,但与清朝地方官府直接发生关系,自治受到官府的监督和限制。

民国时期区公所

性质与职能:区公所是县、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,用于管理县(自治县)下辖的区(即县辖区,为乡级行政区),掌管地方自治事务。

民国时期镇公所

性质与职能:镇公所是镇的自治机关,为行政系统中县以下的地方基本单位,设镇长一人,综理镇务,分设民政、财政建设、户籍、兵役等课,分别处理有关事项。

总结:

自治公所是清末至民国时期地方自治运动中的政治团体和行政机关,旨在推动地方自治,管理地方事务。不同地区的自治公所在性质、职能和历史背景上有所差异,但总体上都体现了地方自治的精神和实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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